(2016)桂040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欧超平、沈文亭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超平,沈文亭,岑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欧超平,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沈文亭,男,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岑柳慧,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梧州市8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欧超平申请沈文亭、岑柳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52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沈文亭岑柳慧应支付申请人欧超平案款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沈文亭岑柳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405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