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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叔中与韩静,刘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叔中,韩静,刘茂,韩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121号原告:刘叔中,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静,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茂,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韩西伟,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叔中与被告韩静、刘茂、韩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叔中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叔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叔中负担。审判员  姜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