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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光业与钦州市隆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业,钦州市隆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林光业,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325号3栋8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光业依据(2016)桂07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钦州市隆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钦州市隆腾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