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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奥林花园10-4-501。法定代表人:白永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新开路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总经理。上诉人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5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出租方即被上诉人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泰盛隆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国强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