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青,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青,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程书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梁志国,执行董事。上诉人刘春青因与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春青上诉称,(一)本案纠纷依据的是《九峰山隧道弃碴场浆砌片石挡墙分包协议书》,该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延平区,延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上诉人将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列为被告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非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依据两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裁定移送管辖错误。(三)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在延平区,应由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即便本案要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在铁路运输法院间确定管辖法院。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市政园林公司和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工程施工地为南平市延平区,本案应由南平市延平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6月15日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与市政园林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南平市延平区外福改线工程中的九峰山隧道弃碴场浆砌片石挡墙工程分包给市政园林公司,该合同有约定法院管辖;同日,市政园林公司的代表人郭东弟与刘春青签订《九峰山隧道弃碴场浆砌片石挡墙分包协议书》,将该工程发包给刘春青,该协议没有约定法院管辖。根据以上两份合同的内容,本案讼争工程为南平市外福改线工程附属设施建设,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协议管辖裁定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刘春青提出的第一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建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代理审判员 林晓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