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0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元玲与被执行人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元玲,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01304-1号申请执行人:齐元玲,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梅,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元玲与被执行人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