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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陈生国、张花菊、林邦贵、张希珍、陈玉关、陈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陈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林韩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鹤,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告、、、、、陈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