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祥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祥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301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蟠龙大厦20C座。法定代表人:林健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惠琼,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祥坤,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祥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