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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易剑清、黄海英等与李林、喻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剑清,黄海英,李林,喻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易剑清。申请执行人黄海英。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喻蓉。易剑清、黄海英与李林、喻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易剑清、黄海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即易剑清、黄海英与李林、喻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