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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祥林与葛志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林,葛志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050号原告赵祥林,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葛志国,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祥林诉被告葛志国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赵祥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