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左士成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士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3109号罪犯左士成,男,1968年12月20日,原住山东省枣庄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士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左士成等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5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左士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左士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士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左士成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左士成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左士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左士成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士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