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4195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必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4195号原告: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芹,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曹继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进忠,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必胜,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和委托代理人何玉芹、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柯进忠、被告吴必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加气砖款18638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必胜承建巴林左旗辽文化产业园古玩城建筑工程中,原告供应给被告吴必胜加气砖合计人民币1863842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吴必胜对账后,被告吴必胜给原告出具了1863842元的欠据,原告多次找被告吴必胜索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给付加气砖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加气砖款1863842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吴必胜和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吴必胜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因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吴必胜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相对人不发生效力。何况,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买卖合同并不知情,不能要求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主张由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吴必胜辩称,原告要求的欠款金额属实,此债务由我吴必胜个人承担,与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目前我的所有资产均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证明书、欠据当事人无异议,能够证明吴必胜承建巴林左旗辽文化产业园古玩城建筑工程中使用原告加气砖合款1863842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吴必胜承建巴林左旗辽文化产业园古玩城建筑工程中是实际施工人,其购买并使用原告的加气砖事实清楚,有被告吴必胜及其工作人员出具对账证明书、欠据予以佐证。巴林左旗古玩城项目的承建单位是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要求其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气砖款18638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7.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必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边书成审判员 王晓林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