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祝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祝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811号原告:苏祝兴,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委托代理人:陆天孝,男,1943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住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2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何国政,该场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勇,该场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祝兴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祝兴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祝兴负担。审判员 许冠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零景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