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文艺霖与文钟、袁汝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艺霖,文钟,袁汝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193-1号原告:文艺霖,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文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袁汝娟,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文艺霖与被告文钟、袁汝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原告文艺霖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文艺霖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艺霖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