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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幸福柳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幸福物流有限公司,贾兆阁,郭文静,郭高田,崔玉敏,崔玉禄,周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660-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被执行人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幸福柳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幸福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兆阁,男。被执行人郭文静。被执行人郭高田,男。被执行人崔玉敏,女。被执行人崔玉禄,男。被执行人周长生,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利息229324.5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二、被告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5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按借款合同及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上述一、二项,限被告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济南幸福柳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幸福物流有限公司、贾兆阁、郭文静、郭高田、崔玉敏、崔玉禄、周长生对上述一、二项在最高额10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幸福柳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幸福物流有限公司、贾兆阁、郭文静、郭高田、崔玉敏、崔玉禄、周长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济南创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4705元,由九被告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幸福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鲁A524**号汽车一辆,已查封郭高田名下鲁A1X5**号汽车一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高田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高059579和高059578)和(预售证号:济建开预许字第093号),已冻结被执行人周长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已查封崔玉敏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历1870**),已查封被执行人贾兆阁名下鲁AFT5**号汽车一辆,已冻结郭高田在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6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阚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