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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宝利、唐广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利,唐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利。被执行人唐广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汉民初字第6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广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广友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广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广友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轮候每月从被执行人唐广友的工资中扣留。2.此款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