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652号原告: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城迎宾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6736991-7。法定代表人:周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东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4017196-4。法定代表人:高纯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立案。原告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宁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