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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孟豪与金仕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孟豪,金仕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276号原告:金孟豪,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金仕操,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告金孟豪与被告金仕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孟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孟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孟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金孟豪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