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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进山与康艳雄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山,康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224号申请人王进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康艳雄,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王进山申请执行康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6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人韩世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