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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维黛与张清传、费德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黛,张清传,费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孙维黛,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张源。被执行人:张清传,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费德奎,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维黛与被执行人张清传、费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