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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异41号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负责人:张洪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994527-x。代表人田德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伟,该分行职员。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180631。法定代表人李波。本院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账号为70×××47账户内存单3000000元。后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提出异议。在异议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提供担保函担保,保证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提供担保函担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胜利北大街支行处开立的账号70×××47内30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磊助理审判员  韩战平助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