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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贺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贺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被执行人贺成文。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贺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公司股东登记注册情况、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威代理审判员  汤志远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