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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到期债权工程款人民币8,762,832.14元。现因上述工程款暂未拨付,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工程款拨付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