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嘉铄与新密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铄,新密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716号原告王嘉铄,男,出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新密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栖霞街。法定代表人张峰桥。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原告王嘉铄诉被告新密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铄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嘉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嘉铄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