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于年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555号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学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于年江,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年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