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字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章军与冯雨濛、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章军,冯雨濛,石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字2261号原告吕章军,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堂,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冯雨濛,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石军伟,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章军与被告冯雨濛、石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章军于2016年10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冯雨濛、石军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章军撤回对被告冯雨濛、石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吕章军承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