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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久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146号被执行人李久俊,××,无业。被执行人李久俊犯盗窃罪涉财产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12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久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罚金义务。兴化市人民法院刑庭于6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6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信息;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8月11日委托高邮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鲍建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