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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倪文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倪文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犀牛路与双洋路交叉处一层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7539392-X。法定代表人葛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文杉,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维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文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倪文杉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倪文杉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倪文杉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倪文杉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