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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08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蔡晶晶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