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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方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行终6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法定代表人马文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彬,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党支部副书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莲花街263号。法定代表人张承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晶涛,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华,黑龙XX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幸福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彬,被上诉人方正县国土资源居的委托代理人李晶涛、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位于宝兴乡幸福村小三姓屯北方正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39,506平方米土地原是幸福村委会集体土地,1997年修建高速公路时被征用作为取土料场,形成大土坑,该大土坑也曾经淹死过幸福村村民家的孩子;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涉案土地变更为国有用地,且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给付了土地征用补偿款。2005年6月14日,龚振鹏与方正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2010年12月13日赵宝文与幸福村委会签订了废弃地承包合同,对此,龚振鹏不服起诉幸福村委会,要求继续经营涉案土地,同时要求幸福村委会赔偿损失,经方正县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后,认定2010年12月13日赵宝文与幸福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幸福村委会返还赵宝文承包经营户承包费,龚振鹏请求返还土地的诉求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现方正县国土资源局对幸福村委会作出了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00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幸福村委会提出弃耕三年以上的任何土地使用权应归所在地的村集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以上法律规定了只有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才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恢复耕种,而涉案土地已经变为了国有用地,并非集体用地,如果弃耕抛荒,就会浪费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作为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而并不是一概的归为集体土地,故幸福村委会提出弃耕三年以上任何土地使用权应归所在地的村集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幸福村委会提出的已过追溯时效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溯时效的答复的通知中答复如下: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具有争议状态,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存在状态,故并未超过追溯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本案方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行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并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批和送达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幸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幸福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涉案土地1998年用作修建哈同高速公路的取土料场,并非永久占地,取土后复垦是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局没有进行复垦;2005年方正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收回该土地所有权决定后,一直没有进行补偿或者赔偿,该地不能认定已经变成国有储备地,因此该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幸福村委会使用,土地局无权对幸福村委会进行处罚;土地法明确规定,弃耕三年以上任何土地使用权归所在地的村集体;幸福村委会复垦该土地花费近十万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方正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幸福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方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行政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涉案土地的征收及流转情况,有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认定。而且该土地征收已补偿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方正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幸福村委会2010年12月13日擅自将国有储备用地发包给本村村民经营,侵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方国土资行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幸福村委会限期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幸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本院(2013)哈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诉争土地为国有土地,幸福村委会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扬代理审判员  车振环代理审判员  吕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徐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