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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541号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