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陶明与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刘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915号原告:陶明,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程,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陶明与被告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陶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陶明负担。审 判 长 彭飞燕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