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新华诉杨永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华,杨永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2民初394号原告胡新华,男,汉族。被告杨永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华诉被告杨永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华以与被告杨永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胡新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占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漆 琪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