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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81号罪犯胡风,男,1996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雨刑未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千元已缴纳,现有积分1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