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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国与被告李明明、李妮、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国,李明明,李妮,李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259号原告:王继国。委托代理人:王浪浪。被告:李明明。被告:李妮。被告:李宝龙。原告王继国与被告李明明、李妮、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退还原告王继国1870元。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