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敬连与叶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连,叶建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624号原告王敬连,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叶建卫,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连诉被告叶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元,由原告王敬连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