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王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绥化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6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苏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人王吉因打牌一事与被害人孟某甲(男,23岁)发生争执后,王吉持手拉锯将孟某甲头部、胳膊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孟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右肘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经检举,被告人王吉于案发当日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王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人王吉因打牌一事与被害人孟某甲(男,23岁)发生争执后,王吉持手拉锯将孟某甲头部、胳膊砍伤。经鉴定,孟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右肘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经检举,被告人王吉于案发当日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吉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孟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6月16日孟某甲到哈西派出所报警称:2016年6月16日20时许,王吉因琐事与孟某甲发生争吵后,王吉拿起手拉锯将孟某甲的头部与手臂砍伤。经鉴定孟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物证:手拉锯照片一张3、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单等。4、证人孟某乙的证言:2016年6月16日19点左右,他和他的爱人唐某某在家里吃饭,当时,唐某某听到外面有声音就跑出去了,他也跟着出去了。他看到他的儿子孟某甲躺在地上,全身是血,一名男子(王吉)手里拿着手拉锯,唐某某正在抢这名男子(王吉)手中的手拉锯,王吉看到他就要跑。他就上前把王吉拽住,然后王吉就自己躺在地上了,说他打他,然后就报警了。5、证人唐某某的证人证言:2016年6月16日19点左右,她在西铁街40号屋内听到她的儿子孟某甲在外面喊,她就从屋里跑了出去,她看到他的儿子孟某甲躺在外面,全身都是血,王吉拿着手拉锯还要砍孟某甲,她就把王吉抱住了,王吉说她要是再拦着他,他就要砍她,然后她就抢王吉的手中的手拉锯,这时孟某甲的父亲孟祥彬也出来了,王吉看到孟祥彬就要跑,孟祥彬就上去把王吉拦住了,王吉自己躺在地上,还说孟祥彬打他了,然后她们就报警了。6、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2016年6月16日20时左右,王吉和三个女的在院里玩扑克,不是玩钱的,他也是邻居,但是不经常回来,他在王吉的后面说,这牌不怎么样,王吉说和你有什么关系,王吉骂了他,他也骂了王吉,就吵了几句,王吉用拳头打了他一下,他也打了王吉一下,他就回头准备走了,不知道王吉从哪里拿出木工的铁锯来砍他,就这样把他砍了。第一下砍在头部上了,后面的记不清楚了,王吉砍伤了他的头部、左肩部、右胳膊。他的爸爸孟某乙出来要打王吉,被他妈妈唐某某拦住了,然后王吉就躺在地上了,对于王吉胳膊上的淤青造成的原因不知情。7、被告人王吉的供述:2016年6月16日20点左右,他和邻居在西铁街平房外面打扑克,在他打扑克的时候孟某甲过来骂他,一直骂了他很长时间,他和孟某甲一起出去,孟某甲说他要是不出去就不是个男人,他生气了,顺手拿起了一把手锯,打了孟某甲的脑袋一下、胳膊一下,之后孟某甲的父亲就出来,用拳头和脚把他打了一顿。然后就报警了。8、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