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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解殿国、张丽华、郭海之、田建新、田剑锋、吴国明、翟广娟、于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4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殿国,张丽华,郭海之,田建新,田剑锋,吴国明,翟广娟,于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解殿国。被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郭海之。被执行人田建新。被执行人田剑锋。被执行人吴国明。被执行人翟广娟。被执行人于永民。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解殿国、张丽华、郭海之、田建新、田剑锋、吴国明、翟广娟、于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0828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