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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雷拥与杨碧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拥,杨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雷拥,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碧贤,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雷拥申请执行杨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雷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邱绍春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