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二涛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涛,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605号原告李二涛,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张XX,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涛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涛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涛撤回起诉。诉讼费253元,由原告李二涛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