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国强、徐春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徐春波,童楚江,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永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徐春波,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童楚江,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3273L。被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永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088541G。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童楚江之妻许敏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皖N×××××奥迪牌小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奥德赛牌小汽车一辆,已经被执行人童楚江之妻许敏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童楚江之妻许敏名下车牌号为皖N×××××奥迪牌小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奥德赛牌小汽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童楚江及其妻许敏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