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912号罪犯黄云,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户籍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0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园刑初字第0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黄云,在2016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9分。2015年12月、2016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处十年以上刑罚,首次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