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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李彪、张静范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李彪,张静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彪,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静范,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李彪、张静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