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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莫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农民。被执行人卢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被告)卢某应每月支付给儿子卢某甲、卢某乙抚养费600元,限于每月10号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2016年3至8月共6个月抚养费3600元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员到天峨县坡结乡龙茶村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情况,天峨县坡结乡龙茶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卢某本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现已外出务工且地址不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执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仁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