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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住房公积金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住房公积金,刘某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761号申请执行人:某住房公积金。负责人:刘某某,系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党某,男。申请执行人某住房公积金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府执证字第0058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某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______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党某在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_____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