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彭光红与王胜,杨代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光红,王胜,杨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光红,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胜,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代平,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彭光红因与被申请人王胜、杨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光红申请再审称,杨代平因企业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30日、10月15日先后向其借款4万元、16万元,合计20万元。因该借款发生在杨代平与王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胜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审以涉案借款发生在杨代平与王胜分居生活期间为由,王胜不应承担偿还义务为由驳回彭光红相应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彭光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胜提交意见称:涉案借款发生在其与杨代平分居期间,杨代平借款是为了自己赌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审认定王胜不承担还款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彭光红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胜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虽然涉案借款发生在2014年9月30日、10月15日,处于王胜、杨代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胜、杨代平于2014年11月11日离婚,其借款时间与离婚时间接近,且王胜提供的分居协议和数个证人证言均能证明杨代平在借款时早已与王胜分居,同时杨代平有赌博恶习,故二审以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为杨代平的个人债务为由,判决驳回彭光红要求王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光红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光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