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一品与寿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品,寿天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274号原告朱一品,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寿天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品诉被告寿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一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一品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