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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一品与寿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品,寿天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274号原告朱一品,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寿天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品诉被告寿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一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一品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