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庞雨钢与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雨钢,杨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辽07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庞雨钢,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杨桂芳,女,195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庞雨钢与被执行人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桂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桂芳配偶关敬远名下车牌号为辽GMxx**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