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符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1454号原告符某,男。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某,男。原告符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新、人民陪审员马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0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的华丰园小区第4幢1单元501号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还存在延期交房、未提供两书一表等违约情形,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西安德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物价局等相关文件。被告在交付房屋时代收了原告契税及登记费,至今原告未见到契税完税凭证及登记费的发票。现请求法院判:1、判令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并赔偿原告推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5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享受2009年西安市购房补贴4500元;退还已代收的契税6750元;退还收房时所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分别为1814元和350元合计2164元;2、要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3个月内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测量表》;并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附件三》约定的公共走廊、安装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及单元入口对讲系统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无权给原告办理产权证,应由产权机构为原告办理。关于契税,被告已经上缴给了房管局,房管局给被告开据了一张统一的大票,原告只要给被告交过契税,之后就无需在承担契税等相关费用了。关于支付推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及退还天然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被告均认可,原告诉请中关于一书两表及约定的相关设施公司正在完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未享受2009年西安市购房补贴4500元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09年0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的华丰园小区第4幢1单元501号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关于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应当提供两书一表的相关义务。合同附件三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了关于公共走廊:地面贴瓷砖、设置消防箱和报警系统;安防:设单元入口对讲系统。合同附件四相关约定为:天然气工料费、IC卡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业主在收房前一次交清。原告于2009年12月6日按照被告某某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指示,向德圣公司交纳了房屋契税、登记费、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2007年10月31日、2007年11月29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市物发(2007)第291号、318号通知,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规定“一价清”的房价应将工程建设中以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计入房价。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关于支付推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及退还天然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之诉讼请求均表示同意。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款收据及定金、3、契税及契税工本费收据、4、有限电视初装费及天然气安装费收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该合同的约束,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自交房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已超过540日,某某公司仍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某某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天然气初装费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退付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共计2164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已代收的契税、登记费或交付本人已纳税的完税凭证,因被告已将契税及登记费缴纳至西安市房管局,庭审中被告表示只要原告已交过契税、登记费(凭票据),之后就无需再承担契税及登记费相关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因房产证系由行政机关进行办理,被告表示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两书一表并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据实结算房款。因该项诉讼请求与房产证办理及相关信息有关,故被告应在房产证办理后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完善公共走廊、安装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及单元入口对讲系统之诉讼请求,根据合同要求上述要求为被告应履行之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享受2009年西安市购房补贴4500元之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符某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之违约金4500元。二、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符某返还已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1814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50元共计2164元。三、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共走廊、安装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及单元入口对讲系统。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退还已代收的契税、登记费或交付本人已纳税的完税凭证之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产证之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未享受2009年西安市购房补贴450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瑶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