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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执保825号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小敏、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825号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21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被申请人徐小敏,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小敏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小敏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博 来自